谢宝剑:如何推动“共享员工”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来源:政策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20-06-03
作者:谢宝剑(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胡洁怡(香港城市大学社会与行为科学专业博士候选人)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前所未有挑战,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4月17日召开会议,部署疫情形势下的经济工作,在宏观政策“六稳”基础上提出“六保”工作目标,并将保居民就业作为首位。在疫情的持续影响下,一方面,部分行业企业停工停产面临人力资源成本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关乎保障民众生产生活的行业企业则出现用工紧缺现象,导致国内人力资源市场出现不同行业间的供需配比新矛盾,进而催生出一种新型灵活就业的模式——“共享员工”。面对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带来的世界经济发展下滑衰退和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复杂的形势挑战,国内相关行业企业通过“共享员工”模式,将人力资源从难以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向线上零售、物流等行业企业流动,实现暂时性的人力资源错配的合理调整,快速提升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这种“共享员工”模式在各行业中不断孕育新突破,促进社会生产秩序和水平加快恢复,破解疫情冲击下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多重困境,尤其对保居民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享员工”产生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共享员工”的含义
“共享员工”,顾名思义就是不同行业企业间自行进行的人力资源调配,以解决特定时期的人力资源错配问题,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配置与使用,缓解输出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困境,提升输入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具体而言,“共享员工”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冲击与影响下,一些暂时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或企业,如餐饮、旅游、酒店、实体零售等,迫于过剩人力资源的支出成本,而将所属员工以“共享”模式向急需用工的行业企业如线上零售、物流等进行短期输出人力的合作用工方式,成为国内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展开自我救助的一次创新之举。“共享员工”,广义上讲是国内灵活就业形式的创新延伸,是未来人力资源市场供给的一个重要变化,能实现人力资源更有效的流动。
(二)“共享员工”模式产生的背景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飓风”席卷全球,“居家抗疫,避免聚集”成为大众普遍生活方式,导致国内餐饮、酒店、旅游、娱乐、线下教育和实体零售等行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疫情爆发之时正值传统春节,对国内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首当其冲便是传统餐饮业,客流急剧萎缩,订单基本清零,物资供应链受阻,不能正常开门营业,但门店租金、服务人员等经营性成本却还要正常支出,餐饮企业的生存形势告急。如西贝餐饮董事长贾国龙曾表示,占据企业成本30%的人员开支是决定企业存亡的关键。在传统餐饮等行业遇到寒冬的同时,国内新兴零售等业务量却在成倍暴增,如盒马、京东、天猫、生鲜传奇等,使得这类线上生鲜、电商企业在供应链中间的分拣、摆架及物流配送等环节面临人力紧缺情况,出现明显的“用工荒”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共享员工”应运而生,成为新兴零售业的救命稻草和受困中小企业的解困希望,一些新兴零售企业通过向传统餐饮企业等人力资源闲置的中小企业“借”员工,以应对突然暴增的业务量和急速扩张的市场规模。
(三)“共享员工”模式产生的重要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共享员工”的出现实质上是国内普遍存在的灵活就业模式在新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实现的一次形式与种类的创新衍化。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变革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互联网等行业蓬勃发展,国内灵活就业者群体出现爆发式增长,在多领域行业出现形式多样的灵活就业模式,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疫情导致经济发展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的形势下,“共享员工”的新型灵活就业模式将为缓解国内严峻的就业形势和保持国内经济发展的繁荣稳定发挥重要意义。
一是调整行业间人力资源错配,缓解企业生存发展困境。“共享员工”是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各行业的复工复产不同程度受限的产物,解决不同行业间的人力资源错配问题,化解企业生产经营中因人力资源因素产生的矛盾。二是繁荣灵活就业市场,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是我国实现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只有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和更充分的就业,才能保障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升。面对严峻就业形势和社会发展稳定问题,“共享员工”的新型灵活就业模式为灵活就业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有效缓解政府的公共服务压力。三是创新形式保居民就业,孕育新经济增长点。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共享员工”就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下人力资源合理利用的某种创新,就业市场的劳动用工形式进一步丰富灵活,为我国经济发展挖掘新的行业增长潜力。
二、“共享员工”所面临的政策真空问题
(一)雇主雇员间劳动关系依存的模糊性与松散性
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中,企业雇员对于企业雇主通常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共享员工”属于新兴的灵活就业形式,是某个企业将特定时间内闲置的雇员按其意愿调配至具有需求缺口的另一企业,降低了输出企业的经营成本,解决了输入企业的用工不足问题,这使雇员与新企业雇主形成某种灵活就业的新劳动关系。新劳动关系的多重化、劳动时间的灵活化及劳动场所的多样化等因素影响,造成原劳动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组织从属性较为脆弱。基于雇主与雇员间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变化,“共享员工”这类新型灵活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界定尚未明确的依据和标准,雇主与雇员间的劳动关系依存有显著的模糊性与松散性,不利于保障“共享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共享员工”灵活就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滞后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已呈现多元化的就业形态,但目前我国对灵活就业的法律界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权益保护等尚未有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健全的法律体系,更多是在类似于《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01号)《关于<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5号)等民事法规进行表述与体现。对比而言,民事法规奉行公平公正原则,其天平不会向灵活就业人员倾斜。“共享员工”作为一种新型灵活就业形式,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隶属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的范畴。“共享员工”与其他灵活就业模式一样,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社保缴纳等普遍性问题,直接影响就业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如“共享员工”社保缴纳主体是输出企业,在输入企业“共享”借用期间发生工伤时,现有法律制度下,可能出现因企业主体非一致性而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共享员工”还面临输出输入企业雇主对劳动用工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的可能,亟须相关立法的配套跟进。
(三)“共享员工”存在风险及不确定性
“共享员工”加强了疫情影响下人力资源的流动性,促进了人力资源的优化再分配,同时,这种特定时期非固定时限的人力资源流动也增加了参与“共享”劳动者的不安全感。其不安全感主要体现在:一是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共享”过程中存在各类显性和隐形风险,显性风险包括员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工伤赔偿、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隐形风险包括劳资纠纷、员工对企业归属感欠缺等;二是“共享”时限无法准确科学界定,增加了“共享员工”对输出输入企业未来用工的不确定性风险忧虑。
(四)输出输入企业“共享员工”召回及退出机制尚未成熟
“共享员工”在短时间内为输出与输入企业解决了人力资源错配带来的经营难题,但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有效控制,输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必然对“共享员工”予以召回,而输入企业基于新拓展的市场业务量仍需人力支撑。在“共享员工”市场尚无成熟的召回及退出机制下,新的人力资源调配矛盾将再度产生。如传统餐饮业陆续开业,但原雇员若以“共享”方式还在外派,无法及时召回到岗或直接长期受雇于输入企业,这将给输出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三、推动“共享员工”模式有序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注重宏观政策引导,创造良性发展环境
“共享员工”灵活就业模式已在部分发达国家流行,国际通用做法是由第三方企业来调配不同企业间的劳动用工需求,未来“共享员工”将成为一种实现人力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就业模式。目前,“共享员工”的新型灵活就业形式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发展“共享员工”市场体系时,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经验,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国情,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求和劳动就业市场的宏观引导政策,加快推进建立符合具体可行的“共享员工”就业促进体系和标准,为我国“共享员工”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条件,发挥出“共享员工”灵活就业模式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二)加快立法保护,建立健全有关劳动关系法律法规
近年来,在“互联网+”经济发展、劳动观念、市场用工形态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灵活就业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中央与地方都在积极推动国内灵活就业的升级发展。“共享员工”作为灵活就业的新模式,具有灵活就业的属性与特点。基于当前我国灵活就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滞后,需加快立法保护以优化“共享员工”市场的发展环境。一是要针对灵活就业的参与主体、时限、形式等特点,法律法规在劳动关系的某些领域要更多弱化行政约束力,注重加强自治规范性;二是法律条文应当对劳动基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与科学界定,以应对不同形式的灵活就业情况,同时还应积极扭转集体协商制度在以往流于形式的的局面,强化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真正处理好集体协商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三是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建立健全涉及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使得灵活就业者在劳动参与过程中有法可依,减少灵活就业时的不安全感,切实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在人力资源市场竞争中,无论是“共享员工”,还是其他灵活就业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社会权益难以有效保障。须从国家层面出发,尽快完善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管理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统筹管理机构和智能数据库,从而实现社保关系无时间空间局限的目标。在社会保险的参与方上,应改变传统的劳动参与者与社会保险机构脱节的方式,实行两者直接挂钩的做法,有效解决企业用工过程中因劳动合同存在问题而出现损害灵活就业者权益的问题。在社会保险的参保内容上,应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参保原则,按不同就业领域的不同风险等级决定就业参与人员的参保形式。同时,积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者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构建新时代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保障新型灵活就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市场监督协调,维护公平的发展秩序
根据灵活就业的性质特点与发展现状,灵活就业者与正式就业者的收入水平往往存在较大的差距,相对而言,灵活就业者的劳动用工缺乏稳定保障,随时面临无补偿的失业可能。这是人力资源市场中对灵活就业者的某种歧视和缺乏法规制度保障所造成的。为推动“共享员工”这种新型灵活就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共享员工”市场中输出输入企业的监督监管,对存在有损就业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协调处置,维护“共享员工”市场公平良好的发展秩序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