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与“一金”存在根本差异,降费宜区别对待
作者: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副教授张思思来源:黄埔大道西观点发布时间:2018-11-22
摘要:社会保险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制度设计、资金权属、覆盖面、资金运营等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当涉及到降费减负问题时,不应一刀切,需根据两者的不同属性进行综合考量,以保证政策的实施效果最大化。
近期,国务院公布社保费率的最新政策,原定实施至明年的现有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将在明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此外,今年五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发布通知,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自2015年来,国务院已多次公布有关降低社保费率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
目前,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多种保障性待遇合称“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五险一金”费率下调的话题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大,合理降低社保费率是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增加职工现金收入的有力之举。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虽同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缴存方式上具有共性,但两者在设计初衷、制度定位、具体业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根本差异。因此,相关费率的调整应针对两者差异实行区别对待。
一是两个制度在设计定位上具有差异。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保障的是公民基本生存权力,让公民有能力抵御生活中的风险,在任何时候都能有饭吃、活下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此,社保制度须按保险的机理来制定,遵循大数法则,即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越大,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强。住房公积金则是长期住房储金,通过强制储蓄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作用主要表现在发放低息住房贷款上,并不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保险是一个保险产品,而公积金则具有金融属性,相当于一个信贷产品。
二是账户内资金属性不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均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在医疗保险方面,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作为一个资金池,属于全体参保人员所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而公积金账户只有个人账户没有社会统筹账户,账户内资金完全由个人所有。
三是缴存刚性有强弱,覆盖范围存在差距。社保制度旨在全覆盖、保基本。据官方数据,截止2016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8.88亿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超过13亿人,全民医保基本实现。相对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还没有实现全员覆盖,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62.33万个,实缴职工13737.22万人。其中原因包括:社保制度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生活,其需求刚性要高于人们对住房改善的需要;另外,受益于立法支撑,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远高于公积金,而近期发布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是两者资金的投向不一。对于社会保障资金而言,国家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运营各地结余资金。《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2017年度报告显示,其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平均投资收益率为8.44%。公积金主要用于发放低息住房贷款,只能购买国债,不允许进入资本市场,较难实现保值增值。
五是在降费问题上,减负成本承担的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在制度设计上与住房公积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兜底、财政买单”。在“五险”降费中,下调的多为统筹部分的比例,而统筹账户减少的资金最终由财政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成功实现减负,而职工利益亦不会受损。而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直接降低职工的收益。
综上可见,社会保险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制度设计、资金权属、覆盖面、资金运营等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当涉及到降费减负问题时,不应一刀切,需根据两者的不同属性进行综合考量,以保证政策的实施效果最大化。
(本文首发于张思思财新博客及财新网:原文链接:http://opinion.caixin.com/2018-12-05/101355784.html)